就本案而言,方圆教育采取了自行清算的方式。下面就民办学校自行清算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 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六大问题
1、 财务清算基准日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基准日的确认,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可通过决策机构商定。浙江省、海南省、青岛市等地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明确,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2、 清算程序
清算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成立清算组;(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三)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六)执行清算方案。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3、 清算组组建时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浙江省、海南省等地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要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青岛市则是要求自清算基准日起1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当通知审批机关。
4、 清算组人员构成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具体人数有规定从规定,如:浙江省、青岛市要求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人,海南省要求清算组人数不少于7人。特别注意的是,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5、 清算组工作内容
民办学校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清算组在接收到前述财务资料后,清算组应履行下列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三)向学生、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六)清缴所欠税款;(七)清理债权、债务;(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6、 债务清偿顺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二) 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法律风险
清算义务人是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责任的主体。《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款规定的“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及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如若是前者,债权人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法人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若是后者,债权人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其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方圆教育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成员未依法清算。何某某作为清算组织负责人成员在《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登记表》签字确认,称该单位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清算后无债务。因此,何某某应当为方圆教育对华南农大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